為規范長沙聯合產權交易所國有資產交易業務交易服務費收費行為,結合實際情況,制定本標準。 一、國有資產產權交易服務費以產權交易成交金額為基數采取差額定率分段累計方式收取,具體標準為: 1.網絡競價方式成交
成交金額(萬元) |
收費標準(%) |
備注 |
轉讓方 |
受讓方 |
不超過3000的 |
0.24 |
3.2 |
每宗產權交易服務費低于3600元的按3600元計收 |
超過3000-6000的部分 |
0.2 |
2.4 |
超過6000-10000的部分 |
0.15 |
1.40 |
超過10000-50000的部分 |
0.07 |
0.60 |
超過50000的部分 |
0.03 |
0.30 |
2.協議轉讓方式成交
成交金額(萬元) |
收費比例(%) |
備注 |
不超過3000的 |
雙方各0.24 |
每宗產權交易服務費低于2000元的按2000元計收 |
超過3000-6000的部分 |
雙方各0.2 |
超過6000-10000的部分 |
雙方各0.15 |
超過10000-50000的部分 |
雙方各0.07 |
超過50000的部分 |
雙方各0.03 |
二、企業資產租賃承包經營項目的交易服務費按以下標準向交易雙方分別收取,以成交價首年租金為基數計算:
成交金額(萬元) |
出租方費率 |
承租方費率 |
備注 |
100(含)及以下 |
首年租金的2.4‰ |
2% |
承租方采取差額定率累加方式計算 |
100以上-500(含) |
1.5% |
500以上 |
1% |
三、車輛轉讓項目的交易服務費按網絡競價方式標準計算,向交易雙方分別收取,每輛車單向收費不低于300元。 四、本收費標準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